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1民初912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原告张某(下称原告)与被告何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夏天,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五莲县洪凝镇人民政府(现为五莲县洪凝街道)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自2015年10月份起,双方分居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0年夏天,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2日,双方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自愿在五莲县洪凝镇人民政府(现为五莲县洪凝街道)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某,现已成年。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自2015年10月份起,双方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相互比较了解,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生育抚养一女孩,足见其夫妻感情较深。双方虽因家庭事务、性格差异等原因发生矛盾,对此,原、被告应从有利于家庭和谐的角度去考虑,本着互谅互让、共同协商的原则处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