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龙岩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龙岩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张文俊,邱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龙岩市恒宝大酒店一楼)。代表人李立新,行长。被执行人龙岩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法定代表人张文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拱桥镇青坑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56907-7。法定代表人王佳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永星,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张文俊、邱永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张文俊、邱永星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张文俊、邱永星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张文俊、邱永星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龙盈硅酸钠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俊达石英矿产品有限公司、张文俊、邱永星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