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永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永进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717号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开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昕,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永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胡土庄寨。法定代表人:李春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永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石家庄市永进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庄市永进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