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树莲与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树莲,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96-1号申请人曹树莲,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杨建国,现住锡林浩特市。曹树莲申请执行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建国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建国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万捌千元(¥18,000.00)及案件受理费324.00元、执行费17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