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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52、1053、1054、1055、1056、1057、1058、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刘慧霞申请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惠,张宪宇,周旭明,李庭华,王继富,周旭华,于芝萍,刘慧霞,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52、1053、1054、1055、1056、1057、1058、1059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惠、张宪宇、周旭明、李庭华、王继富、周旭华、于芝萍、刘慧霞。 被执行人: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金厂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4、75、97、98、99、100、101、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4、75、97、98、99、100、10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