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京顺与被执行人姜长利、范丽霞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恢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金京顺,女,1937年2月27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执行人姜长利,,男,1960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延南街被执行人范丽霞,女,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延南街申请执行人金京顺与被执行人姜长利、范丽霞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京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延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长利范丽霞在银行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2000)延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同意对(2015)延执恢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第87条规定(试行),裁定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2000)延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朴龙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