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邓云伟与董贵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云伟,董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云伟,男,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董贵群,女,汉族,住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民初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云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董贵群银行存款30816.46万元后,余款被执行人董贵群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1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