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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临沂市兰山区农村合作银行与王雪梅、山东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临沂市兰山区农村合作银行,山东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李高飞,吴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异3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雪梅。委托代理人汪清华,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农村合作银行,住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号。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81年10月2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山东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高飞,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高飞。被执行人吴正林,个体经营户。本院在执行(2009)临兰执字第41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李高飞、王雪梅、吴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王雪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6年3月16日,异议人王雪梅以已与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农村合作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异议,并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王雪梅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雪梅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少玉审 判 员 XX平审 判 员 管晓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