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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文轩与陈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轩,陈建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徐文轩被告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轩诉被告陈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