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石与纪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石,纪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48号申请人姜石,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朝鲜族。被申请人纪广新,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姜石与被申请人纪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纪广新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人民币92,000.00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崔顺福所有的住宅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崔顺福所有的住宅楼,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崔顺福名下的位于孙吴县仁和小区的住宅楼进行查封(房产证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12****号),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