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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士圣、王和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圣,王和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孙士圣,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和举,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孙士圣与被执行人王和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士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