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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鄂J×××××号中型自卸货车,由武穴市黄标线东往西行驶,当车行至梅川镇十里村路段时,遇同向前方郝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左转弯,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将摩托车撞倒,造成被害人郝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范某、居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郝某系颅脑严重损伤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及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郝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范某、居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武穴市公安局(武)公(刑)鉴(法)字(2015)6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鄂公交认字(2015)第0904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军安(2015)交鉴字WX第3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供述及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彭丽君人民陪审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青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