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史某、黄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无业,住鲤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原系泉州财贸职业技术学校2014级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住开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某、黄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某、黄某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史某、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某、黄某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审 判 员 陈春荣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