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执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丁加洪与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加洪,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094号申请执行人丁加洪,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延明,涟水县陈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孟另奎,该××总经理。丁加洪与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欠丁加洪工资款10000元,于2015年5月3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5年9月27日前付清,并承担诉讼费用25元。如涟水京峰网架钢构有限公司���能按时给付,则承担违约金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加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孟另奎在本院有到期债权150余万元正在执行中,孟另奎书面承诺该款项执行到位后抵交本案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孟另奎自愿承担还款的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孟另奎承诺用于抵交本案执行款的债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行员郭新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汉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