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刑更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兆本盗窃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681号罪犯陈本兆,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腾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本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陈本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本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本兆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本兆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