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元周与张星保、张长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元周,张星保,张长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64号原告闫元周。被告张星保。被告张长文。本院审理的原告闫元周与被告张星保、张长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元周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元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