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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闫元周与张星保、张长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元周,张星保,张长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164号原告闫元周。被告张星保。被告张长文。本院审理的原告闫元周与被告张星保、张长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元周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元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