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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涂堂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堂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651号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国洪,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炎刘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孔令伟,寿县农村商业银行广岩支行行长。被告:涂堂祖,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堂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中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