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玫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王玫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244号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玫琳,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玫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元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海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