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席忠全与李彩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忠全,李彩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58号原告:席忠全。被告:李彩亭。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忠全撤回对被告李彩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诉讼保全费350元,由原告席忠全负担。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