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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760号原告孟某,女,51岁,居民。委托代理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于某,男,53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庆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