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43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守彬与张曰德、聂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彬,张曰德,聂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433之一号原告:朱守彬。被告:张曰德。被告:聂桂莲。本院审理原告朱守彬与被告张曰德、聂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聂桂莲所有的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股东账号账户内股金某某股。二、冻结被告聂桂莲上述股权分红账号账户存款300000元。三、冻结股权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冻结期间被告聂桂莲的股权份额允许只增不减。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更名、过户等有碍权利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