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联创共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联创共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传媒大厦1613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津,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联创共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168号双港科工贸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银芳。原告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联创共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063号民事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联创共赢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9元、公告费1120元,共计20889元,由被告天津联创共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仲亮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