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侯章金与霍荣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章金,霍荣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419号原告侯章金。被告霍荣康,又名霍丽纲。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章金与被告霍荣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章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侯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