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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侯章金与霍荣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章金,霍荣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419号原告侯章金。被告霍荣康,又名霍丽纲。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章金与被告霍荣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章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侯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