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479-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房屋补偿款100000.00元、抚养费每月80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执行费1461.13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从2015年11月开始,对被执行人李向前的工资收入按月扣划800.00元至全部扣划完毕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