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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启发与被执行人余广、解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启发,余广,解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余启发,男。被执行人余广(曾用名余光),男。被执行人解晓琴,女。申请执行人余启发与被执行人余广、解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启发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启发尚有本金19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运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