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刑初7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本市福城街道龙溪村委杜家组一居民楼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基地,在外购进生产假药的原材料,冒用香港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的名义生产软膏系列、喷剂系列、钙片系列、贴剂系列等产品数十种,并通过网络、电话等销售手段将生产的上述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经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生产的强力皮康王软膏、999平炎平软膏二种产品可认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杨某、王某、高某、杜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及照片;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辩称他没有生产假药,只是销售了假药。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本市福城街道龙溪村委杜家组一居民楼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基地,在外购进生产假药的原材料,冒用香港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的名义生产软膏系列、喷剂系列、钙片系列、贴剂系列等产品数十种,并通过网络、电话等销售手段将生产的上述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经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生产的强力皮康王软膏、999平炎平软膏二种产品应认定为假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在河北省固安县官村镇南马村经营一家:天诚大药房。2015年3月17日,他与香港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女经理杜某联系,购进了妇科花红洗液、妇科千金洗液、一正消肿止痛(喷剂)、中老年高钙片、锌硒宝各一件,花币1704元,货款是通过银行转帐转过去,货是通过物流公司寄过来。2、固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了证人杨某妇科花红洗液10瓶、妇科千金洗液19瓶、一正消肿止痛(喷剂)82瓶、中老年高钙片84瓶、锌硒宝88瓶。3、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扣押了杨某涉案物品的种类、外部物理特征。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住银川市兴庆区财贸小区。2014年3月13日他与香港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熊姓业务员联系,购得唯达宁和脚气克星各一件,金额大概750元,货到付款,物流公司代收了货款。5、银川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了王某唯达宁7盒、脚气克星11盒。6、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扣押了王某涉案物品的种类及外部物理特征。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他住宜昌市宜都市姚家店乡过路滩村,系江西仁和药业宜荆分公司业务员。2014年3月19日他与香港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杨莎莎联系,购得唯达宁、脚气克星、苦参洗液、妇科花红洗液各一件,总金额1120元,货到付款,物流公司代收了货款。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了高某苦参洗液6瓶、脚气克星23瓶、妇科花红洗液42瓶。9、现场摄影,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和假药的外部物理特征。10、樟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的软膏系列、喷剂系列、钙片系列、贴剂系列等产品。11、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食药监函(2014)99号关于对部分实物样品按假药论处的认定函,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冒用香港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的强力皮康王软膏、999平炎平软膏二种产品系假药。12、在被告人黄某某仓库扣押的强力皮康王软膏、999平炎平软膏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生产的强力皮康王软膏、999平炎平软膏的外部物理特征。13、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证实香港草珊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经营保健食品。14、樟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的证明,证实香港草珊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樟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15、证人杜某证言,证实他与丈夫黄某某通过一中介公司,注册了香港草珊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黄某某。从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他们在本市福城街道龙溪村委杜家组租赁了一居民楼,通过在外购进包装盒和半成品,然后做成成品,以香港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了苦参洗液、千金洗液、强力皮康王软膏、999皮炎平软膏、气血双补口服液进行销售。16、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外用软膏是别的公司加工生产,其他品种是我们自己在樟树市杜家那个仓库里加工。就是我印制好了产品的包装、说明书等,再把从外面进来的原材料半成品直接放进包装盒里,然后再封箱打包,就可进行销售。那些产品的外包装是浙江温州一家叫新大的印刷公司设计的,我们只要提供包装上需要印制的一些文字信息,如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他们公司就在网上套用一下别的公司同类产品的包装,然后通过网上发给我看一下,我同意了就开始印刷。外用软膏里面的铝管是从江苏省常州五阳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来的,每支是0.18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结合被告人王志军假药的来源过程,他的假药系他加工而来,因此,被告人王志军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生产假药的辩解是认识上的错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素香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