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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小明与诸暨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明,诸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行初44号起诉人何小明。被诉人诸暨市人民政府。起诉人何小明诉诸暨市人民政府一案的行政起诉状本院已收悉。起诉人何小明请求:判决诸暨市人民政府责令诸暨市民政局、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原告一夫一妻合法婚姻家庭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来消灭“二夫一妻”婚姻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浙06行初7号行政裁定书,对起诉人何小明要求诸暨市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原告一夫一妻合法婚姻家庭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来消灭“二夫一妻”婚姻登记的请求事项裁定不予立案。现起诉人要求诸暨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下属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起诉人坚持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小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