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兴平与牛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平,牛贵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59号原告杨兴平。被告牛贵荣。原告杨兴平与被告牛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兴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兴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永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