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勤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忠军与高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军,高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勤商初字第55号原告杨忠军,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高嵩,男,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军诉被告高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忠军负担。审 判 长 齐德东审 判 员 苏文富人民陪审员 任立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