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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143号原告杨某甲,被告王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逄锦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有一个女孩叫杨某乙,××××年××月××日出生。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多次开麻将馆组织他人赌博,目前有三次违法犯罪记录,其中两次跟赌博有关。被告因忙于赌博,对本人和孩子不管不问,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不明身份的人来往,两年前被告已搬到登州路与本人分居。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本人对其赌博行为多次苦口规劝仍劣性不改,现在仍在登州路xxx号开麻将馆,目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10月已经起诉过离婚,故请求判令: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乙。现婚生女杨某乙有时随原告共同生活,有时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起诉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撤诉。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征询原、被告婚生女的意见,杨某乙称,如果父母离婚,其希望由父母轮流抚养,在父亲处生活一周,然后在母亲处生活一周,抚养费由父母平均负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不能做到互相理解、彼此关爱、及时沟通、消除隔阂、和谐相处,遇到问题和矛盾不能妥善处理;从夫妻关系现状看,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孩子的抚养应考虑到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生长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的生活稳定和身心××;婚生女杨某乙现有时随原告生活,有时随被告生活,且杨某乙到庭称仍愿意维持目前生活状态,故原、被告离婚后孩子由原、被告轮流抚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女杨某乙每月的第一、第三周随原告杨某甲共同生活,每月的第二、第四周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鞠晓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