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薛飞与赵淑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飞,赵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薛飞,男,生于1989年10月17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被执行人赵淑英,女,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淑英偿还人民币6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飞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5)韩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