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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邹某某甲与邹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甲,邹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甲。被执行人邹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甲与被执行人邹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