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美玲、周慧等与程之才、邱祝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周慧,栾德海,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沈新华,高德余,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355号原告王美玲,女,54岁。原告周慧,女,33岁。上列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栾德海,亲属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栾德海,男,55岁。被告程之才(财),男,63岁。被告邱祝亭,女,53岁。被告程永刚,男,38岁。被告沈新华,男,49岁。被告高德余,男,60岁。被告高巍,女,34岁。上列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文香,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美玲、周慧、栾德海诉被告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沈新华、高德余、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玲、周慧的委托代理人栾德海,王美玲、栾德海,被告程之才及其六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文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于2013年8月3日、5015年3月3日,被告程之才、邱祝亭于3月12日向原告周慧借款10万元、5.2万元、3万元,月息为2.5分、2.5分、2分:2015年2月28日、3月20日向原告王美玲借款8.4万元、9.6万元,月息均为2.5分:2015年10月5日向原告栾德海借款3.93万元,合计48.696万元。被告高德余与邱祝亭、程永刚与高巍系夫妻关系,应负共同还款责任。上列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48.696万元;2、被告沈新华对被告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共同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数额有出入。2013年8月3日借款10万无异议,利息按2.5分已算至2015年3月3日,但约定利息过高。2015年3月3日借款5.2万元是10万元借款的利息,该利息不得再计算利息。2015年3月12日借款3万元无异议。2015年2月28日借款8.4万元是以前借款5万元条据的结算,其中3.4万元是利息。3月20日借款9.6万元是以前借款6万元经结算,其中3.6万元是利息。2015年10月5日的3.93万元是欠款,而不是借款。本案3、4、5、6被告不具有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因生意需要,程之才等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8月3日被告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向原告周慧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分,并出具借条,被告沈新华签字担保。2015年3月3日经对10万元利息结算为5.2万元,仍由该三被告出具5.2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5分。2015年3月12日程之才、邱祝亭又向周慧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2.5分。2015年2月28日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对以前6万元借款按月息2分结算,合计8.4万元,3月20日对以前7万元借款按月息2.5分结算,合计9.6万元,并分别向原告王美玲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2.5分。2015年10月5日因欠原告栾德海劳务费等,由被告程之才、邱祝亭向原告栾德海出具3.93万元的借条。以上款项,现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被告邱祝亭与高德余、程永刚与高巍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条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但在部分借款条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予酌减,超过月息2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部分条据中利息结算后又计入本金的和重新出具条据的,只要前期利息没有超过月息2分的,该借款凭证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所有利息不应再重复计算利息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2月8日原借款本金为6万元、3月20日原借款本金为7万元,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3、4、5、6被告不具有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沈新华为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在2013年8月3日向周慧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应负担保责任。被告邱祝亭与高德余、程永刚与高巍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高德余、高巍应当对其配偶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归还原告周慧借款13.16万元并承担月息2分从2015年3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沈新华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程之才、邱祝亭归还原告周慧借款3万元并承担月息2分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归还原告王美玲借款17.48万元并承担月息2分(其中8.4万元从2015年2月28日起、9.08万元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程之才、邱祝亭归还原告栾德海欠款3.93万元。五、被告高德余对邱祝亭、被告高巍对程永刚应归还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六、以上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4302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程之才、邱祝亭、程永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4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陈正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