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新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53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新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新祥赌博罪一案,执行标的133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执行到位2562.57元,余款10737.43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