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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姜付刚等23人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付刚,兰新民,文絮飞,兰树宪,兰彦,孟继文,刘振阁,王振明,姜平,孟广明,孟昭清,孟广奎,姜桂玉,邹海清,姜彦明,姜贵信,朱长久,段旭云,任学玉,王瑞玲,任学瑞,刘国洋,李海宗,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46号原告姜付刚。原告兰新民。原告文絮飞。原告兰树宪。原告兰彦。原告孟继文。原告刘振阁。原告王振明。原告姜平。原告孟广明。原告孟昭清。原告孟广奎。原告姜桂玉。原告邹海清。原告姜彦明。原告姜贵信。原告朱长久。原告段旭云。原告任学玉。原告王瑞玲。原告任学瑞。原告刘国洋。原告李海宗。诉讼代表人姜付刚。诉讼代表人兰新民。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亚芹,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付刚等23人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付刚等23人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付刚等2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