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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虞某与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王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虞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虞某诉被告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诗乔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在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王某乙(××××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不让原告探望婚生子,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享有每月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原告按调解协议内容探望了几个月,在原告送回婚生子时,被告拒绝接受。几年来,婚生子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鉴于这种实际情况,按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已无实际意义,且现原告居住在舵岙花苑,该片区的学校能让婚生子受到更好的教育。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原告虞某为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和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庭后本院询问了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其陈述现就读小学六年级,在读二年级时与母亲共同生活至今,希望今后由母亲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于2009年12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后双方因探望婚生子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0年11月5日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2012年左右开始,王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子女本人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近五年来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且婚生子希望能够与原告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故本院结合舟山当地的物价水平、婚生子的实际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原告虞某直接抚养。二、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支付方式: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