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小梅与李啟柏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小梅,李啟柏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7民特2号申请人马小梅,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申请人李啟柏,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晓蓉,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人马小梅述称:申请人马小梅与被申请人李啟柏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啟柏于2015年8月6日因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被申请人李啟柏合法权利,方便办理相关手续,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啟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马小梅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小梅是被申请人李啟柏的妻子。2016年1月11日,马小梅诉至本院,申请宣告李啟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马小梅作为李啟柏的监护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啟柏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医司鉴(2016)精鉴字第054号】,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啟柏“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过程中,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晓蓉对申请人提交的结婚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等证据均无异议;对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啟柏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也无异议,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申请人马小梅作为被申请人李啟柏的配偶,自愿担任被申请人李啟柏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晓蓉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啟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马小梅为李啟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水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蒙恺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