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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执异1号案外人延边东佳优玛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孙玉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春红,女,汉族,吉林天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镇庭,男,汉族,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天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延中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冻结对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将于2016年4月开始收取的房屋租金每月120万元,直至470万元为止。案外人延边东佳优玛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延边东佳优玛特实业有限公司称:1、大商集团承租的延吉千盛购物广场综合楼的二、三、四层(建筑面积共计17869.40平方米)房屋产权归案外人所有。2、上述房产由案外人委托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统一出租给大商集团,上述房产每月租金为464783.09元,其归案外人所有。故请求依法解除对该部分租金的冻结措施。本院查明,2009年7月15日,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原吉林佳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垒公司)与案外人延边东佳优玛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佳优玛特公司)签订商场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佳垒公司)在2006年6月因建设佳垒综合楼项目资金短缺向乙方(东佳优玛特公司)借款累计3179万元,至2009年7月15日本息总计为5209.37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将佳垒综合楼商场部分的六年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以偿还其借款本息。合同还约定,佳垒公司每月20日前将千盛购物广场支付的租金拨付给案外人东佳优玛特公司。2009年9月11日,佳垒公司将坐落于延吉市解放路1165-2号2006、2007、延吉市人民路1188号3003、3004、4003、4004佳垒综合楼商场二层、三层、四层建筑面积共计17869.49平方米房屋过户至东佳优玛特公司名下。2015年6月10日,佳垒公司与东佳优玛特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佳垒综合楼商场二、三、四层总计17869.40平方米房产抵债给东佳优玛特公司;从2016年1月1日以后,上述房屋租金归东佳优玛特公司所有,由佳垒公司收取后汇入东佳优玛特公司指定账户(每个月464783.09元)。另查明,2008年8月26日,佳垒公司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佳垒公司将位于吉林省延吉市东临太平街、西临进学街、南临解放路、北临人民路(房屋产权证产籍号为2-15-78)商服建筑(千盛购物广场)出租给大商集团使用。房屋租赁面积为45601.76平方米,租期为20年,从2009年开始收取租金,大商集团应于每月的第10日或之前向佳垒公司支付当月租金。2016年月租金为1213663.50元,年租金为14563962.00元。2008年9月18日,佳垒公司与大商集团签订预付租金合同书,大商集团预付给佳垒公司2000万元租金,专项用于未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和设备款。预付租金自正式起租之日起,在大商集团向佳垒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扣除直至前述预付款项扣抵完毕。现大商集团已预付2016年3月之前的房屋租金,从2016年4月开始大商集团每月向佳垒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20余万元。本院认为,延边东佳优玛特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佳垒综合楼商场二、三、四层17869.49平方米房屋产权后,东佳优玛特公司对该部分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部分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归其所有。故延边东佳优玛特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对该部分租金冻结措施的异议成立,相关执行行为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中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中冻结对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将于2016年4月开始收取的房屋租金每月120万元变更为73万元,直至470万元为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金亨权审 判 员  李燕峰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天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