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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姬学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学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61号申请执行人姬学良。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住所地伊通镇中华西路498号。负责人郑伟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姬学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0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