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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豫0482民初952号原告许某,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