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豫0482民初952号原告许某,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