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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金安与刘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安,刘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325号原告王金安。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飞,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高阳县蒲口乡北蔡口村,身份证号:13062819880928183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安与被告刘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亚飞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判如下:对被告被告刘亚飞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