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孝武申请执行吴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