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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孝武申请执行吴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