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全礼与刘运生、陆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礼,刘运生,陆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4号原告郑全礼。被告刘运生。被告陆志琴。关于原告郑全礼诉被告刘运生、陆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全礼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陆志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全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志琴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全礼撤回对被告陆志琴的起诉。审判长 崔 嵬审判员 冯芝娟审判员 魏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