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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世富与司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184号原告:王世富,居民。被告:司昔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富与被告司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世富负担。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