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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庞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74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负责人:曲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雪梅,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波,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被告庞波借款本息已还清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肖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