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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7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何世清与张自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07**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6)甘0722民初字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