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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玉真与杨金光、马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真,杨金光,马玉玲,李胜江,李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10-1号原告:王玉真,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金光,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马玉玲,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胜江,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伟娟,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真与被告杨金光、马玉玲、李胜江、李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胜江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亚大怡景花园16号楼1层411室、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新东方广场项目一区1幢157室房屋各一套、被告李伟娟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龙丰园1号楼2单元301室一套,原告王玉真自愿提供保证金54800元,并由案外人王向新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套(聊房权证开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胜江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亚大怡景花园16号楼1层411室、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新东方广场项目一区1幢157室房屋各一套、被告李伟娟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龙丰园1号楼2单元301室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海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