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曲平海与唐桂岩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平海,唐桂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曲平海,男。被执行人:唐桂岩,女。申请执行人曲平海与被执行人唐桂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2015年度子女抚养费3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平海以被执行人唐桂岩已将2015年度子女抚养费3000元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协议中关于2015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学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