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乐、连根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乐,连根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乐,女,汉族。被执行人连根来。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乐,连根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三原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6年3月17日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乐已经履行完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8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蒙永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