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行审复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行审复37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伟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海森。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复议申请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江门市环保局”)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江门市环保局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括两部分内容,既有行政罚款,也有责令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决定。其中,江门市环保局对于罚款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责令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申请,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使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职权。江门市环保局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事实。江门市环保局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决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江门市环保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江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的罚款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驳回江门市环保局作出的江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强制执行申请。江门市环保局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的第二项内容,并裁定准予执行江门市环保局作出的江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一、江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等污染物���外排放,事实清楚。江门市环保局作出停止生产及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合法有效。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因此江门市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虽然赋予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但也规定了适用条件,即必须是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而对于“严重污染”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已经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对于“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颁发》第四条列举了6项情形。本案中江门市绅雅轩家具��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符合上述“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条件,因此江门市环保局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采取直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强制措施,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在审查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本案中,对于江门市环保局申请对其作出的江环罚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江门市绅雅轩家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强制执行内容,原审法院以江门市环保局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实施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为由,作出驳回江门市环保局提出的涉案强制执行申请的处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尽管原审法院对于江门市环保局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部分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处理,但由于两项内容均是基于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对于原审裁定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9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代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慧仪 搜索“”